二十六个原住民平地乡镇市分别如下表:
新竹县 关西镇
苗栗县 南庄乡、狮潭乡
南投县 鱼池乡
屏东县 满州乡
台东县 台东市、关山镇、成功镇、卑南乡、池上乡、鹿野乡、太麻里、大武乡、长滨乡、东河乡
花莲县 花莲市、鳯林镇、玉里镇、新城乡、吉安乡、寿丰乡、光复乡、吉安乡、丰滨乡、瑞穗乡、富里乡
相较於民国四十三年二月即已公布的山地同胞认定标准,平地山胞的认定标准迟至民国四十五年十月才公布。这是因为政府对於平地山胞的辅导工作起步较晚。而「台湾省平地山胞认定标准」共有五条,其全文如下:
(一) 凡日据时代居住平地行政区内,其原户口调查簿记载为「高山族」者为平地山胞。
(二) 确系平地山胞,而原户口调查簿漏失,无可考察者,得检具足资证明文件及平地山胞二人之保证书,向乡镇市公所登记为平地山胞。
(三) 平地山胞之身份,不因与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结婚(包括入赘)而变更。
(四) 平地山胞与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结婚所生子女之身份,从父系,其系入赘所生子女身份,则从母系。
(五) 凡符合第一点规定条件之平地山胞,应於命令到达公告後,向当地乡镇市公所申请为平地山胞之登记,乡镇市公所於接受登记审核无误并应於户籍登记簿当事人「本籍及所属乡镇市区村邻里」栏内下横线边沿空白处横盖「平地山胞」红色戳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