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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山胞
2011-12-05 21:00:18   来源:   点击:

    平地山胞与山地山胞的区别,是基於行政管理上的需要所产生。民国四十三年,公布由内政部核定的原住民名称(共分为九族)以及其分布区域,作为日後官方所采用的原住民族识别标准,此外,也将原住民区划为「山地山胞」与「平地山胞」,并厘定三十个「山地乡」以及二十五个「平地乡」。山地山胞与平地山胞之识别依据,系光复前日据时代原籍在这三十个山地行政区或二十五个平地行政区内,其本人或直系尊亲属户籍簿种族栏登载为高山族(或各族名称)者。而原住民各级民意代表和地方首长(山地乡乡长),即按此一行政区划做为政治参与之规划基础。并且自民国八十年第一次修宪之後,以山地山胞与平地山胞取代了原本保障蒙古、西藏及其他各民族的国大与立委名额。

      二十六个原住民平地乡镇市分别如下表:

    新竹县 关西镇

    苗栗县 南庄乡、狮潭乡

    南投县 鱼池乡

    屏东县 满州乡

    台东县 台东市、关山镇、成功镇、卑南乡、池上乡、鹿野乡、太麻里、大武乡、长滨乡、东河乡

    花莲县 花莲市、鳯林镇、玉里镇、新城乡、吉安乡、寿丰乡、光复乡、吉安乡、丰滨乡、瑞穗乡、富里乡

    相较於民国四十三年二月即已公布的山地同胞认定标准,平地山胞的认定标准迟至民国四十五年十月才公布。这是因为政府对於平地山胞的辅导工作起步较晚。而「台湾省平地山胞认定标准」共有五条,其全文如下:

    (一) 凡日据时代居住平地行政区内,其原户口调查簿记载为「高山族」者为平地山胞。

    (二) 确系平地山胞,而原户口调查簿漏失,无可考察者,得检具足资证明文件及平地山胞二人之保证书,向乡镇市公所登记为平地山胞。

    (三) 平地山胞之身份,不因与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结婚(包括入赘)而变更。

    (四) 平地山胞与山地山胞或平地人结婚所生子女之身份,从父系,其系入赘所生子女身份,则从母系。

    (五) 凡符合第一点规定条件之平地山胞,应於命令到达公告後,向当地乡镇市公所申请为平地山胞之登记,乡镇市公所於接受登记审核无误并应於户籍登记簿当事人「本籍及所属乡镇市区村邻里」栏内下横线边沿空白处横盖「平地山胞」红色戳记。

    参考资料

    1. 马赖?古麦、桂宏诚,〈建立原住民族文官体制的理念:我们自己会治理的更好〉http://www.npf.org.tw/monthly/0301/theme-168.htm
    2. 潘春义,〈原住民的身分与选区划分之研究〉,国立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90年。http://etd.lib.nsysu.edu.tw/ETD-db/ETD-search-c/view_etd?URN=etd-0220102-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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